近日網路詐騙猖獗,新興的虛擬貨幣交易所等平台亦層出不窮。顏先生即來電表示:「有一陣子沒聯絡的朋友用通訊軟體找上我,說有一個很好的投資機會,慫恿我購買線上平台的虛擬貨幣來做投資,回收獲利最高可以賺一半。我想說前一陣子的新聞呀,像比特幣挖礦讓很多人都大賺一筆,前後就匯了100萬給他,沒想到後來這個朋友就忽然失聯、人間蒸發了!後來這個炒幣的平台還被通報是詐騙網站,我才驚覺受騙,實在損失慘重,我已經去地檢署按鈴申告了,希望律師能幫幫我討回公道!」
到事務所諮詢時,顏先生攜帶相關對話紀錄和匯款資料等證據並詢問:
顏先生向陳宏毅律師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分析和判斷,決定全權委託陳律師處理本案的刑事訴訟問題。
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