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拆屋還地怎麼辦?什麼是不定期租賃關係?
被告拆屋還地故事起源:
小貞的爸爸繼承了一棟房子,他們家世代多年以來都常居在內,該土地是從日治時代就開始承租,並得地主允許搭蓋房屋,一開始是繳納白米,後來才慢慢演變成每年收一次租金。但是一代一代下來,雖然一直有在繳納租金,但實際上兩家之間並沒有簽訂一份白紙黑字的契約。
現在小貞收到了法院起訴書,對方的繼承人竟提出民事訴訟,要請求爸爸「拆屋還地」。這是我們的家,我們的祖厝,我們該怎麼辦?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所以要成功訴請法院判決拆除建物、回復原狀並返還土地,必須符合兩項要件:
租賃關係並不是唯一可占有土地的合法權源,卻是最常見的,但是否有該正當權源,若沒有白紙黑字的租賃契約,有時候就需要透過訴訟來確認。
例如上述故事中,小貞的祖先應該是和當時的地主有租賃關係,後來契約到期後,雖然沒有繼續簽約,且繳納租金的方式有所改變,但在雙方的默認之下,應該仍有實質上的租賃關係,且屬於一個不定期的契約。
此種情形,依據法院實務判例和土地法之相關規定,即等同於地主和屋主之間對於該土地的租賃關係設有租至房屋不堪使用時為止之期限,也就是說,在該房屋毀壞無法住人以前,地主都無法請求拆屋還地喔!
誠如上述,拆屋還地 的訴訟專業性高,占用原因更是百百種,要釐清並主張自己有使用該土地的正當權源,往往需要法學上的專業分析和答辯,且拆屋還地常常影響一大家子的居住或使用權利,訴訟影響非同小可,建議若被提告,最好能委任專業律師審慎處理。
在諮詢律師之前,可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取得土地鑑界成果圖及地籍圖等相關資料,確定爭議土地之範圍,是否真有涵蓋到自家建物。以及蒐集與地主間有租賃關係的契約、租金收據,或與原屋主間的買賣契約等,可資證明自己有權使用該房屋的證據,方便律師評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