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與阿亮結婚10多年,家事、3個小孩都是小美在打理,阿亮也從未負責家裡生活開銷還與公司同事發生婚外情,東窗事發後,阿亮不僅不知悔改,更惱羞成怒強迫小美離婚,要求小美找兩名證人先行簽署兩願離婚書。
在阿亮家人介紹下,由兩名友人作為證人,先行簽署內容均空白的離婚協議書,後再由阿亮自行填寫內容後,與小美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兩名友人並沒有向雙方確認是否有要離婚之意願。
小美認為協議書內容並非他所同意且證人並非有確定雙方離婚之意願,於是尋求法律諮詢想要藉由民事訴訟確定這段婚姻關係之存在。
在謝憲愷律師的協助下,主張證人均未親自見聞兩造當時確有離婚真意,兩造離婚自不合於民法條規定之法定要式,而屬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小美與阿亮之婚姻關係存在。
依民法第73條規定: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