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請求依民法第767條遷還房屋:
李男和親姐姐多年前合資購買房屋,並且簽下一份「不動產合購契約書」,約定雙方依照出資比例持有該房屋,並借名登記在親姐姐名下。平常該屋是兩人及各自的子女使用居住。但是最近因為雙方在生活上發生爭吵,姐姐認為房子登記在她的名下就應該是屬於她的財產,竟對李男提告民事訴訟,要求李男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將私人物品遷移,並將該房屋全部返還,李男立刻來電法律諮詢該怎麼提起借名登記訴訟。
經過林俊賢律師層層分析,極力主張,最終法院採信我方提供證物,並依照實務前例,認為「借名登記」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法官於民事訴訟判姐姐敗訴,李男並非無權占有,無須搬遷個人物品或返還房屋。
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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