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和女友交往多年,雖未登記結婚卻共同育有一個兒子,近幾年感情淡了,雙方決定分手,經法院調解後,由阿木取得兒子的 監護權,前女友必須每個月負擔兒子的撫養費用8000元,直到兒子20歲成年,以及另外給阿木30萬元的精神賠償。後來,因為前女友沒有如期付款,阿木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雙方協商後,為了償還這筆債務,前女友決定以200萬元的金額將名下的房子便宜賣給阿木。但阿木交付200萬元後,前女友卻繼續占用該房屋,遲遲拒不搬離交屋,阿木只好來電法律諮詢。
阿木聽聞林俊賢律師對不動產糾紛訴訟經驗豐富,諮詢後決定相信林律師的專業分析,委請林律師以民法第348條請求前女友交付房屋。林律師的觀點切合法官所思所想,因而於民事訴訟中順利勝訴,考量對方近期因工作受傷不便,法院判決前女友需在兩個月內遷出房屋,並將買賣的土地及建物交付給阿木。
依民法第 348 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