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到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做筆錄,原來是因為我擔任105年度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時,剛好縣政府要舉辦「植樹活動」以呼籲生態環境的重要性,我與協會工作人員們即忙碌於採購文具、活動用品、飲料等等,殊不知店家老闆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讓我自己回去填寫品項跟金額以利向單位請款核銷費用,這件事竟遭人檢舉。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
白太太非常感謝刑事律師林俊賢律師如此詳細的講解,以多則法院判決及曾經手的案件幫她擬定策略,她與家人討論後即委任林律師擔任偵查中辯護人,將為她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16條規定: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