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要件有哪些,我該如何爭取緩起訴?
阿兩是一間當地派出所的員警,平常閒暇時間滿腦子都在想要如何賺錢發大財,某天他騎腳踏車打算翹班時,卻不小心撞到了所長,所長當場勃然大怒,揚言絕對提告阿兩過失傷害到底。這下阿兩可害怕起來了,連忙計算如果被起訴入獄的話,不只要算曠職被扣薪,還不能兼差賺外快,自己總共會損失多少錢?而且留下前科很可能就會丟掉工作!於是他趕緊上網爬文,發現如果取得緩起訴,就有機會不需要被判刑,但緩起訴究竟該如何爭取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簡單來說,就是所犯的罪較為輕微的,均有機會爭取緩起訴。
緩起訴要件除了上述規定外,能否緩起訴,還需要仰賴檢察官審酌個案及刑法第57條來決定。常見的考量重點,例如案情輕重、犯後態度、是否為初犯等等。尤其對於被告而言,最關鍵的重點在於是否需要跟檢察官認罪及跟被害人和解,最好能請專業律師評估狀況,來做策略性的爭取。
而當檢察官覺得案件應該給予緩起訴時,會訂立一段觀察期間,此外檢察官也可以依職權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捐款、義務勞動等等的附帶條件。
如果期間內有違反檢察官訂定應該履行的條件,或者另外有故意犯罪而被檢察官起訴,或是緩起訴前的故意犯罪而在其內被判刑的,緩起訴都可能會被撤銷,所以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內必須表現良好,以免好不容易告一段落的案件又要重新受審,白費努力喔!
當案件從警察移交給檢察官處理後,在檢察官正式起訴前,就可以試著爭取緩起訴,然而緩起訴在意義上還是與無罪有根本性的不同,所以是否要爭取緩起訴,其實是需要律師幫忙對個案評估,來給予被告最佳的訴訟策略。
尤其爭取緩起訴通常會面臨是否認罪或和解的抉擇,若不謹慎處理仍會有被當成被告自認進而作為證據起訴的風險,最好能夠經律師研究證據,以及根據案件的進度及狀況來協助陪同爭取。
如果在律師的評估下決定要爭取緩起訴,在檢察官傳喚時律師可以陪同被告來接受訊問,一面針對有利證據進行答辯,一面可能需要經由斡旋和當事人達成和解,另可以檢附相關資料以及答辯狀,來遞送給檢察官,以確保檢察官能全盤了解我們想要主張的事實,並能參酌所有對我方有利的證據。
當檢察官確定給予緩起訴時,會寄給被告方緩起訴書,上面記載緩起訴期間以及所要完成的附帶條件等等,接下來就是要乖乖完成相關要求,確保緩起訴不會被撤銷,這樣案件就能告一段落,期滿就不需受後續追訴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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