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一家3C產品店銷售筆記型電腦,因為那陣子業績不好,一時想法走偏所以我賣給客戶單價較便宜大約兩萬多元的電腦,但我實際收到的金額為四萬多元,電腦其實大致上都長一樣,只是硬碟版本新舊不同,事隔兩天後我自己覺得內心過意不去,主動聯繫客戶告知他當初商品有給錯,請客戶回來換成正確商品,公司知道這件事後認為我有賺取當中差額,所以堅持向我提告,但這當中我並沒有賺取差額,自己還倒貼購買新的電腦賠償給對方,目前我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我想跟律師諮詢:
王先生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相信林律師給予的專業訴訟方針,決定委任律師陪同應訊偵查庭,並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336條侵占罪刑期與罰金規定如下: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