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一年多前協議離婚,有兩個 小孩監護權都在我這邊,老二是女兒目前還未滿一歲就患有先天的疾病,前夫重男輕女只願意支付大兒子的扶養費,說是願意支付卻也沒有每個月按時支付,有時還只給幾千元就打發掉,我一個單親媽媽要照顧兩個孩子本來就不容易,更何況還要帶患有先天疾病的孩子,前夫態度一直都很無所謂,好像小孩跟他沒關係一樣,我想跟律師諮詢:
陳小姐法律諮詢江昱勳律師後,決定委任江律師替她提起請求代墊扶養費之訴訟,讓前夫負起當父親的責任。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