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因為父母工作非常忙碌,5歲時便將我交由奶奶照顧,之後因為父母離異,便再也沒見過母親。而在我20歲那年,母親為了彌補沒能照顧我的遺憾,曾買了棟房子贈與給我,不料最近卻收到父親提起借名登記告訴的起訴狀,主張當初是他和母親一起買,只是因為當時有些債務,所以暫時放在我名下,我想請問:
陳宏毅律師執業多年,擅長針對借名登記爭議案件證據進行分析,同時會非常詳盡且有耐心地將專業分析讓當事人了解。
阿凱在聽完借名登記律師分析對我方有利及不利的點以及過往的借名登記勝訴判例後,也認為此種有關房產、土地的價值及資料量都非常龐大,不可馬虎,因此決定委任律師進行借名登記訴訟,希望能將母親留給自己的房子好好保存下來!
依民法第118條規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