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五年前,我買了一間房子,頭期款由弟弟支付,後續的貸款是我負責,而這間房子登記在我名下,因為生活理念還有因為一些事情讓我們之間發生了許多爭執,爭吵後我搬出來住,過沒多久他找了律師對我提起民事借名登記返還的訴訟,還在起訴書中主張說我從未支付過任何一筆費用,當初房子只是借名登記在我這,現在要求把房子交還給他,這是不是不動產糾紛?我想做法律諮詢:
李先生法律諮詢過黃冠偉律師後,黃冠偉律師建議在民事訴訟中主張對方無理由要求返還全部之不動產,畢竟李先生也支付五年的貸款費用,雙方應溝通協調如何分配該房屋所有權。李先生認為律師的專業能夠幫助他在民事訴訟中爭取最大權益,因而決定委任律師替他處理後續訴訟問題。
借名登記在民法上是一種無名契約,也就是沒有明文規定,為了讓這個契約在法律上的效果有條文可以依循,實務判決用委任契約來決定借名契約的法律效果。為避免衍生糾紛,雙方最好事先簽立契約。
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