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慧收到銀行的存證信函,裡面寫媽媽有一筆債務,並且懷疑媽媽用阿慧名下的一棟房屋借名登記的,要與阿慧進行債務協商,限阿慧需於一周內給予回覆。阿慧核實了這封存證信函確實來自銀行後,覺得十分納悶,因為媽媽早在5年前就已經過世,她和兄弟姊妹已經在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了,怎麼還會收到這封信呢?裡面提到的這棟房子,即使是媽媽在世時也沒有經手過,是要出社會獨立時外公贈與給她的,阿慧很擔心自己的家真的會被拍賣,趕緊來法律諮詢。阿慧詢問:
阿慧免費法律諮詢完呂昀叡律師後,覺得借名登記律師的分析非常專業,更讓她安心不少,為求慎重,決定委請呂律師協助以律師函回函,向銀行主張自己的立場。
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