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友她人氣很高、是學校校花、在網路上的追蹤數也破萬,追到她真是我上輩子修來的福份,現在我們交往2年多了,上週終於她答應我的求婚!凝視戴著我精挑細選戒圍正好的婚戒、哭倒在我懷裡的美麗的她,未來生活有她的陪伴我做牛做馬都甘之如飴!為了早點將她娶回,我火速在一週內找好婚設公司、喜餅禮盒並下訂,沒想到前天竟然跟我說她不想結婚了!因為還想再多玩幾年、享受被追求的感覺並對我坦承她其實在外面還有交往對象,我傻眼…這該如何跟父母說明啊!我想請問律師:
阿材來電與林俊賢律師免費法律諮詢後,決定請專業律師幫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因訂婚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及精神賠償。
依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依民法第977條規定: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依 民法第978條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979條規定: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979-1條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依民法第979-2條規定: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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