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建長期患有躁鬱症,時常當著孩子們的面對小月進行辱罵及毆打,多次通報社會局及申請家暴保護令都無法遏止他的行為,嚴重時雙方曾一度談到離婚,但因為當時孩子還未成年,且小月個性比較純樸保守,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硬是忍氣吞聲了10多年。
今年初阿建又因為病情發作,跑到小月的公司大鬧,導致小月因此被迫離職,儘管有家暴保護令,回家還是會對她打罵,看著已成年的孩子們,小月終於決定不再忍受,因此來電尋求律師協助,希望可以爭取離婚、找回自由!
林倩芸律師擅長處理家暴案件,會非常有耐心且細心的積極為當事人爭取該有的權益!阿月在法律諮詢過後,認為林律師不但能夠給予當事人許多安全感,同時也能顧及到當事人的情緒,非常有耐心的詳細解說給她聽,也決定委任律師全權處理。
在經過民事訴訟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的積極爭取後,最終成功讓法院判決離婚,讓阿月得以重獲自由,讓下半輩子為自己而活!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