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裡有在做生意,但生意一直不是很好,剛好看到網路上有人說只要將帳戶租給他,每個月會給我8000元的報酬,我想說提供帳戶賺錢多少可以貼補家用。但昨天突然接到警局通知我過去做筆錄,說我涉及詐欺罪,帳戶也被凍結、列為警示帳戶了,接下來會被移送到地檢署,有可能會被起訴,我想法律諮詢:
在聽完林健群律師細心且專業的分析後,洪先生決定先委任林律師幫他整理資料、證據,在地檢署傳喚他之前做好萬全準備!
經過多次刑事訴訟律師和被害人的協調後,被害人認同洪先生也是受害者,願意以一成金額和解。在地檢署時,林健群律師也努力幫洪先生爭取緩起訴處分,希望檢察官能再給予當事人一次機會!
依刑法 第 30 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法 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