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諾一年前於某銀行線上申辦貸款,有位佯稱是該銀行專員與其討論辦理貸款事宜,因之前帳戶曾變成警示帳戶,該行員說要先幫小諾做確認是否能貸款,需將銀行存簿以及提款卡寄給他並告知密碼,隨後因工作出國,小諾回來時銀行通知貸款已核准,到銀行核對資料時卻已經變成警示帳戶,想聯繫該名專員對方卻不接電話也不回訊息,這時小諾才知道自己被詐騙了,立即報警。
此詐欺罪判例起初在一審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直接轉為簡易判決,法官就偵查中證據認為小諾犯詐欺罪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小諾認為自己根本沒有犯罪意圖,需要背負前科紀錄及罰罰金對這判決結果不能接受,於是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詐欺罪律師協助上訴。
小諾在陳乃慈律師的協助下,上訴成功撤回原審判決並爭取到幫助詐欺無罪!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