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前妻外遇,林先生和對方離婚時可以說是不歡而散,前妻也很快搬出去和小王同居。沒想到過了一陣子,林先生前妻私底下竟未經林先生同意,趁林先生不在家時呼朋引伴,結夥闖進林先生屋子裏搬東西。林先生深感困擾,覺得隱私受到侵犯,更擔心外人進到屋裡會有其他財物損失。林先生向電話諮詢人員說明情況後,到所諮詢張晏晟律師侵入住居罪相關的問題,並請問:
林先生在和張晏晟律師法律諮詢後,覺得張律師的刑事訴訟分析非常有條理,決定相信張律師的專業,委託張律師對前妻提告侵入住居,以解後顧之憂。
依刑法第 320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 321 條規定: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 306 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