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姐離婚後,帶著孩子回到娘家,一個人獨力扶養小孩,幸好娘家親戚都非常支持,也會互相幫忙,仍然盡力給予孩子一個充滿關愛的環境。然而,前夫不僅在離婚協議書中放棄探視小孩,兩人分開後從未聞問半句,也沒有支付過小孩的生活費,就像整個人消失了一樣。孩子也非常體諒媽媽,討論後蔡小姐決定嘗試為孩子聲請改姓,改從母姓,讓孩子能對這個家更有歸屬感,融入母親這邊的大家庭。
蔡小姐法律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謝律師的分析簡潔有力,給予他非常大的信心,決定委任謝律師撰狀聲請改姓。民事訴訟法院果然在審酌雙方陳詞和事證後,採納謝律師之主張,認為孩子與母親家族往來密切,讓孩子從母姓有助於其融入母親家族生活,因而宣告將孩子的姓氏變更改從母姓。
依民法第 1059 條第5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