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程小姐曾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勒戒所接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因為認為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來,程小姐因為脊椎受傷,長時間受疼痛症狀所苦,但又必須強撐工作賺錢,才忍不住又注射毒品止痛。後來被警方毒品被警方查獲,並因驗尿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檢察官即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累犯將程小姐起訴,一審被判7個月,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程小姐一聽到這個判決,不知如何是好,趕緊來電法律諮詢,尋求毒品律師的協助。
程小姐案件係屬於台北,是因為在網站上看見陳冠仁律師承辦的類似案例慕名而來,因為程小姐正努力改過自新賺錢養家,以回歸社會,好不容易最近生活正逐漸上軌道,希望陳律師可以盡力為她上訴爭取,不要再入監服刑。程小姐並支付車馬費,委請陳律師北上開庭,陳律師也不負所托,在法庭上成功說服法官,爭取到可易科罰金的判決結果,讓程小姐可以安心生活。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57 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