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丸子的爺爺罹患三高與失智,因病過世前都是爸爸自掏腰包照顧,姑姑們只有偶爾探望,代位繼承大伯遺產的堂哥則是幾乎沒有出現過。
爺爺的遺產裡面有一塊地,生前有三分之二已過戶到爸爸名下,姑姑們本念在爸爸一間扛起爺爺生病重擔,想放棄繼承,但後來小姑姑反悔,還表示大姑姑二姑姑同意其兩人應幾分皆由小姑姑繼承。小丸子想到爺爺生前都是爸爸在照顧,爺爺也有因此交代名下房產都由爸爸一人繼承的,想詢問既然爺爺生前都是爸爸照顧,是否可以按照口頭約定讓爸爸繼承全部不動產,故來電求助嘉義律師。小丸子做了免費法律諮詢:
小丸子帶著爸爸去和江昱勳律師面談過後,才警覺雖然可以請姑姑們分擔爺爺生前的扶養費,但是因為那些房地當初是給爸爸蓋工廠用的,如果真的上法院處理,反而要被歸扣到總遺產重新分配,經由民事律師建議,他們私下協議遺產分配方式比較划算,這也更能接近爺爺贈與的
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依民法第 1114 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依民法第 1173 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