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守10年,男友買房借名登記女友名下,分手後律師協調返還成功
2018-11-10LINE曖昧對話訊息,涉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委律師降賠償金
2018-11-12- 委託人:張小姐
- 相對人:李小姐
- 所在地:台南
- 案件類型:妨害名譽罪
- 本案結果:調解成功
- 承辦律師:陳宏毅律師
妨害名譽案例經過:
經朋友介紹下張小姐認識李小姐,原為朋友的二人,卻因為之間有些許爭執導致李小姐不滿張小姐,於是在其公開社交軟體facebook、instagram上謾罵張小姐及發出諸多不實指控的動態、文章,例如「破麻有一天我會先揍你、臭香爐比香爐還多人捅、喜歡大屌下面不知道到底多鬆」等,雖未指名道姓只提到綽號,但共同朋友們都能明確知道此人為張小姐。張小姐實在忍無可忍,想提告她妨害名譽,於是來電法律諮詢妨礙名譽罪提告流程。
律師主張:
- 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妨害名譽構成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圖畫侮辱他人,僅是手段不同而已,皆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
- 網路發言即便沒有指名道姓,只要能讓觀看的人足以辨識,仍有可能構成犯罪。社交軟體之發文傳述不實,足以毀損張小姐名譽,自可同時針對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提出告訴。
- 陳宏毅律師曉以大義向李小姐說明,和解協調將會是雙方最好的考量,本案若以刑事訴訟處理,李小姐將要面對長時間的訴訟程序、刑事責任、民事賠償金甚至是委請律師的龐大費用。
妨害名譽委任律師結果:
張小姐諮詢後,決定委請陳宏毅律師協助撰寫律師函,然李小姐見律師函後主動聯繫,也願意和解協議,最終雙方協議賠償新台幣15萬及在社交軟體facebook、instagram上發文道歉。
妨害名譽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妨害名譽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