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帳戶淪為人頭戶,涉人頭帳戶洗錢案件,一審被判幫助詐欺罪拘役50天,結果檢察官竟然上訴,二審法官判我有期徒刑3個月,刑責加重就算了,可是我之前有個妨害性自主案件目前假釋中,我真的不知道提供帳戶是犯法的
小亞來電法律諮詢後,法務專員隨即安排其與刑事訴訟律師進一步面談,經由專業律師的評估及分析後,當下即委任謝律師替他上訴第三審,避免假釋被撤銷。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依刑法第78條規定: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