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在網路上認識阿美,她說她已滿18歲,但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父親又生病,需要一筆龐大的醫療費用,所以想和我發生關係,而我則依照約定的金額給予她報酬。但最近我卻收到警局筆錄通知,詢問之下才發現對方原來僅17歲,她給我的是她姐姐的身分證照片,且根本沒有父親生病這回事,我想免費法律諮詢:
林倩芸律師擁有10多年實務經驗,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爭點多能為當事人進行有利的爭取。王先生在法律諮詢過後,也決定全權委任台北律師處理案件,盼司法能給予自己再一次的機會!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規定: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