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男女共用廁所,當天我聽到隔壁有人上廁所聲響,我就用隨身攜帶的運動攝影機拍攝,結果被當場抓獲,對方立即報警,當天警方到達現場後就將我帶回筆錄。長期以來我心裡一直有一個衝動想要去拍攝這些照片,但是我後續並不會去翻看,可能之前還有一些照片存在攝影機的SD卡裡面。事情發生後,我終於正視這件事情去看心理醫生,並且寫了道歉信請主管轉交給對方,但是對方可能還在氣頭上,並不領情,我有心想彌補也願意承認錯誤,但不知道後續程序該怎麼辦,故來法律諮詢求助律師。
何先生並詢問:
何先生免費法律諮詢林健群律師後,可以感受到林律師的專業和為當事人著想的精神,考慮自己不太會表達,面對檢方和被害人可能會口舌笨拙,決定全權委任林律師處理後續刑事案件答辯並協助與被害人和解等後續事宜。
依刑法第 315-1 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刑法第 319 條規定: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