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同事如廁被告妨害秘密罪初犯!男懊悔聘律師助和解、爭取緩起訴
2020-07-18抓到!Line曖昧對話可以做為妨礙家庭證據嗎?
2020-07-23-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銘
- 案件類型:妨害電腦使用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涉妨害電腦使用罪,想諮詢:
我今年初跟女友大吵一架,憤而登入她的臉書發文,她發現後有傳訊息來質問我,當時我有承認之前偷看她登入其他網站的帳號、密碼,一組一組試試看後登入,並向她道歉,後來不到1個禮拜就分手了。昨天突然收到警局通知書請我去做筆錄,詢問後才得知前女友將我承認的訊息截圖當證據,並提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我想法律諮詢:
- 什麼是妨害電腦使用罪?很嚴重嗎?
- 該如何做才可以挽救這個狀況?如何可以達到妨害電腦使用罪和解?
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依據刑法358條的規定,您無故登入對方的帳號、密碼,在對方並沒有同意的狀況下,登入她的電腦設備,就會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想和解也可能會需要妨害電腦使用罪和解金。
- 妨害電腦使用罪屬於告訴乃論,是可以進行撤告,建議盡快跟對方聯繫達成和解。告訴乃論若和解後撤告,是不能夠再提告第2次,對您來說是最有利的方式!
涉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例諮詢後結果:
林倩芸律師本身曾刑事庭法官助理,擁有多年刑事訴訟實務經驗,非常了解法院流程及裁判爭點,能夠給予當事人詳細的策略方向。免費法律諮詢過後,阿銘覺得林律師解說的非常詳細且專業,也決定跟對方進行和解,爭取自己的權益!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58 條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359 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