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有領養一隻小狗,在牠剛出生的時候就開始飼養,我跟牠的感情是無比的深厚,牠就像我的家人一樣,因為我想跟大家分享我跟小狗的生活點滴,於是就創立了粉絲專頁,我也可以紀錄牠的成長過程。後來我交了一位男朋友,男友也很愛牠,那時候有把男友加進來管理員一起管理這個帳號,雖然我們因為一些事情而分手了,但是以和平的方式收場,沒有任何爭吵。前男友一直都知道這個專頁對我的重要性,也說過不會去動到這些東西,所以之後也沒將他移出管理員。幾個月後的某天我突然發現粉絲專頁全部的文章跟照片都不見了,一問之下才知道是他現任女友刪掉內容,我的小狗已經走了一段時間,那些東西我經營了好幾年了,對我來說極為重要,我很無助所以打電話來事務所尋求專業的台北法律諮詢:
經過與陳律師法律諮詢後,小芳覺得律師很有耐心,是一位有問必答的律師,相談後知道陳律師有相關的訴訟經驗,也讓小芳安心許多,因此決定委任陳律師向對方提起刑事訴訟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