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沒有吸食毒品,但因為曾跟吸毒的朋友同坐一台車而有吸入二手的甲基安非他命,導致驗尿沒過。不久後收到法院判刑勒戒2個月的通知書,我覺得很冤枉,警察來我家搜索,也沒發現有任何毒品和吸食器具,只因我驗尿沒過就要我去關…我的老公工作時間不穩定,分別就讀於大學、國中、國小的子女也無法自理生活、賺錢分擔家計,想知道任何可以不被關的方法,於是我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林倩芸律師曾經擔任法院毒品觀護人,處理案件非常細心且會針對案件爭點極力為當事人進行爭取。阿嬌在法律諮詢後認為林律師非常專業,也決定委任台北毒品律師盡快撰寫抗告狀,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