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補教業獲得投資資金,對方卻臨時反悔說要撤回,資金成本都投資下去無法撤資的情況下,竟被以詐欺罪起訴,該怎麼辦?
凱莉從事補教業因為手頭資金有限,還需要其他金主的資金投入,半年前在朋友的介紹之下認識了黃先生,黃先生接受凱莉的公司投資了50萬。但經過兩個月,黃先生卻以孩子反對他投資不熟悉產業的理由說要撤回這50萬元,凱莉認為雙方當初有簽合約,當初也到黃先生家中向他報告目前公司投資營運狀況,另外師資以及場地設備還有廠商部分都已經投資金錢下去,目前根本沒辦法讓黃先生撤資,但黃先生卻認為凱莉這樣是詐欺,就到警局報案提告…
凱莉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決定委任律師處理後續偵查階段詐欺訴訟,在林倩芸律師協助下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