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對方,對方跟我說他家境可憐使我心生同情,加上與對方見面後被他的帥氣外型所吸引,基於感情因素加入了對方口中某投資公司會員,並協助以公司提供的地址提領註冊認證所需的包裹。後來對方說要把他自己投資賺到的錢領出來,因為不想被他家中叔叔知道有投資獲利,所以都是請我以自己的郵局帳戶提領,再請對方的堂弟來跟我見面把錢領走,這樣來回幾次,累積金額有144萬。不料,直到某天我被銀行通知帳戶被警示,做了筆錄才知道對方原來是詐騙集團,而我領取的包裹是被害人的財產,因此被當作詐欺車手列為加重詐欺罪的幫助犯。最近收到地檢署起訴書了,我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林俊賢律師為事務所所長,擅長處理刑事訴訟案件爭點並為當事人作策略規劃及最有利陳述,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莊小姐在法律諮詢過後,認為律師非常專業,決定委任律師先幫她進行閱卷,並爭取緩刑!
依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