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之情破碎遭控偽造文書,委任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2-07-31搭訕女學生相談甚歡卻遭控猥褻,委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2-08-04- 委託人:小玉
- 案件類型:幫助詐欺罪、人頭戶、車手
- 所在地:台北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詐欺事實經過:
小玉前陣子因疫情失業經濟狀況不佳,為了不讓家人擔心也沒有說明自己的處境,但因房租、生活費及學貸等經濟壓力逼得她喘不過氣。
此時,小玉接到自稱銀行行員的來電,詢問是否有貸款需求,主打快速且通過門檻低,一聽到消息小玉如同看到救命浮板,但又害怕自己遭騙便轉向請朋友協助查詢電話確認是否為該銀行,確認無誤後便詢問對方如何申貸,對方要求其提供3個金融帳戶,在申貸等待過程中,對方說的煞有其事且表示會轉由會計師及銀行主任與小玉聯繫,而該銀行主任後續以需美化金流讓貸款得以通過等語要求小玉將銀行入帳資金提領並歸還。
事後收到警局通知才發現原來自己遭受詐騙,原來對方自稱銀行行員貸款是假的,回撥電話號碼也不屬實,第一次面對刑事訴訟案件,小玉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了解自己的行為可能涉及車手身分擔心不已,無助的小玉來電法律諮詢……
刑事律師主張: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有積極證據,若積極證據不足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本案小玉確實提供當初自稱銀行行員、會計師及主任多方對話紀錄,亦有提供帳戶當天銀行來電之通聯紀錄,明顯為詐騙集團竄改發話,假冒金融機構誘使民眾自行回撥,該類型詐騙手法時有所聞,無法直接證明小玉有詐欺罪的主觀犯意。
- 小玉因急需資金,於交出帳戶時疏於查證,而誤信詐騙集團所言,應僅能認定其於急迫情況下不慎輕信他人,而致帳戶遭不法使用,然無法證明小玉有預見提供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得往不起訴處分爭取。
本案結果:
小玉與林倩芸律師法律諮詢後,了解到林律師處理過非常多該類型之詐欺案件,對於案件脈絡及細節性掌握快速,便交由林律師協助自己在偵查階段辯護。
最終檢察官採認我方證詞,認定無詐欺主觀犯意,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小玉一聽到結果難掩激動心情,自己為了本案已經有半年生活過得膽戰心驚,現在案件落幕,心中大石頭終於可以放下,也非常感謝林倩芸律師的用心。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