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性格內斂害羞,從學生時期以來對兩性相處並無經驗,去年在圖書館閱讀時,才鼓起勇氣搭訕認識一名16歲的女學生,當時在圖書館外雙方相談甚歡,且經過對方同意下牽手及擁抱,如同小情侶一般在四周散步,走累了便至場館外長椅上稍坐休息,兩人肩靠著肩親暱相處,小群在落日下覺得氣氛佳,便踰矩觸摸對方大腿。當時女學生沒有反抗,只告訴小群不能再往上面摸了,小群就此停手,當天分別後女學生卻報案表示自己被侵害,本身內斂講話有點結巴的小群得知該消息相當錯愕,表示自己當下並沒有違反對方意願,著急地來電法律諮詢……
強制猥褻及性騷擾往往僅一線之隔,在趙若竹律師的陪同及辯護下,小群先與女同學達成和解並獲對方同意撤告,並於偵查階段主張其行為與猥褻之實務見解不同,無法以此相繩,最後終於說服檢察官成功獲取不起訴處分,也讓小群激動不已,特別感謝趙若竹律師的用心,也承諾以後的言行會更為嚴謹。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