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萬於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女生,對方在個人介紹上年齡欄位填的是20歲,兩人見面發生性關係,卻在不久後被警局通知,對方家長告他妨害性自主,並十分氣憤的強調自己女兒還未成年就被阿萬騙去。錯愕的阿萬第一次遇到這種事,自己與對方明明兩情相悅,且對方年紀也已成年,不懂自己為何被告。於是來電免費法律諮詢,阿萬想問:
黃冠霖律師專業且細心的分析案件,讓阿萬放心了不少,鑑於妨害性自主刑責很重,安全起見阿萬決定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答辯,希望能還自己一個清白。
依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