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畢業的阿義平時從事餐飲業,因為家庭狀況不好,身為家中長子,年紀輕輕就身負家中大部分的開銷、扶養父親。某次,阿義意外接觸了能更快且輕鬆賺到錢的機會,對方告訴阿義需使用到他的帳戶,請阿義用超商店到店的寄件方式,將他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存摺等等寄給對方,並依對方指示更改帳戶密碼。面對自身經濟上的重擔,阿義一時之間也沒太多顧慮去仔細了解工作內容的全貌,魯莽之下,將自己身陷詐騙集團的泥沼,淪為人頭帳戶。不久,遭受詐騙的被害人紛紛向警方報案,當阿義被警方通知遭控詐欺、洗錢等罪嫌時,才驚覺自己釀下大錯,深知事態嚴重的阿義,慌忙地前來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諮詢,盼望在專業律師協下,替自己盡可能的減輕罪責。
本案當事人在案件起訴時,就找上經驗豐富的林倩芸律師,林律師的細心及專業,提供阿義精確地解決方針,並建議阿義應積極向被害人提出和解,也在訴訟中主張對阿義有利的種種證據,最終法官考量阿義願意積極補救的心意,成功獲得法官緩刑的判決,將本案傷害降到最低。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 30 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