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國在20年前於路邊見劉小姐一人獨行,上前搭訕邀約對方到租屋處聊天,因情不自禁不顧劉小姐反對強迫發生性行為,結束後雙方到超商買飲料劉小姐才得以趁機逃離,至警局報案處理。
當時的阿國因有另案在身遭到通緝,近幾年才出現面對處理,阿國經過這些年的洗禮認為自己應該要對自己做過的事情負責,於是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陪同處理…
阿國法律諮詢謝憲愷律師後,委請謝憲愷律師陪同處理,因本案離案發時間已長達20年,劉小姐已有新生活及圓滿家庭,希望這件事情盡快落幕,在律師積極溝通下,雙方調解談妥賠償金額為2萬元、撤回告訴,檢察官也依職權給予公訴不受理之處分。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