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阿碩於105年8 月無照駕駛小客車,未禮讓直行車,且突然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右轉。
邱先生騎乘機車,行駛在與阿碩車輛同方向的右方,因閃避不及而遭阿碩撞傷,不僅造成邱先生傷重無法工作,甚至終身需人看護,無法自理。因此邱先生向阿碩求償醫療、看護等等費用共300萬元,並委託律師打官司。
一、被告阿碩未禮讓直行車,且突然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車道右轉之過失行為,與邱先生所受傷害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原告邱先生依民法第184 第1 項前段過失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負責」之規定,請求被告阿碩與法定代理人父母應連帶賠償邱先生所受之損害。
三、核算邱先生自本件事故發生後迄今支出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被告阿碩及父母應連帶給付賠償原告邱先生共300萬元。
本案經陳宏毅律師的細心計算車禍賠償金額並積極主張下,法院認定這件車禍案件阿碩的行為確有過失,判決阿碩及法定代理人父母應給付邱先生300萬元的賠償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