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10年前,我被詐騙集團陸續騙了好多錢,一直到某一次他們跟我要一筆300萬金額太大,我才發覺好像有問題,報案配合警方辦案,終於抓到對方,當時刑事民事的判決都有出來,確定對方要還我200多萬的金額,可當時律師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幫我跟對方約定說什麼時候還錢,到現在判決結束已經過了快五年,我覺得拖著也不是辦法,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
王伯伯諮詢陳冠仁律師後,認同陳律師的詐欺罪訴訟策略,決定全權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訴訟,聲請強制執行。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