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電子工程師,我有玩交友軟體,兩年前認識一位網友,和他見面時,他拿了一包東西說借放我包包,之後我工作忙就沒再跟他聯絡,那個包包我平常上班也不會背,有天心血來潮發現很久沒用這個包包,我隨手拿起背了就出門,打算去超商買點東西,突然旁邊便衣警察就說我是不是吸毒,要我把包包給他看,才發現兩年前網友給我的那包東西還在包包裡,而且還是二級安非他命,警方當場就因我持有毒品,把我抓去派出所作筆錄了,我想免費諮詢律師:
賴先生向林倩芸律師諮詢過後,相信林律師的專業,決定全權委託林律師處理毒品訴訟,替自己辯駁爭取緩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