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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文
- 案件類型:妨害名譽、誹謗罪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妨害名譽法律諮詢問題:
我是一間車行的老闆,因為修車還有改車關係所以認識很多車友,車友們間有創一個40多人的群組,他們在群組中會交流相關的資訊。上周有位客人傳了一張截圖給我看,在那40多人的群組中有位林先生散布對我們車行的不實言論,訊息內容林先生說聽聞在我們車行修車及改車後的車輛後續都有問題,而車行態度差也不處理完善,要大家慎選店家。
看到這番言論,我真的不解,我的車行從沒有人反應修車問題,而這位「林先生」也從未到我店裡消費,他這樣隨意散佈不實言論,影響到群組中其他40多人對我車行的觀感,以訛傳訛之後,就沒有人敢到我車行消費了,而且林先生所發表的言論根本不是事實,這樣的行為嚴重影響到我的商譽,所以我想做法律諮詢:
- 他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 目前我應該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倘若林先生所散布之言論並非屬實,而無法提出佐證及聽誰所述來證實,確實會涉及妨害名譽問題。
- 建議可以先以發函方式給對方,要求林先生期限內必須與阿文聯絡,商談後續道歉及賠償事宜,如未回覆將採取刑事訴訟途徑向對方請求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名譽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文免費法律諮詢陳宏毅律師後,決定委請陳宏毅律師替他撰寫律師函發給對方,並給予林先生七日期限要做出回覆與阿文聯繫,協調道歉及後續賠償事宜。
妨害名譽涉案法條: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