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2歲的女兒,自結婚以來一直因外出工作問題有所爭執。夫家擁有自己的事業,因此丈夫常長期在家不工作,他認為女生就應在家相夫教子,所以也不准我出外工作,但又不斷要求我向夫家拿錢。我想請問:
王小姐在免費法律諮詢
後,認為陳冠仁律師擁有許多處理家事案件的專業以及經驗,故決定委請離婚律師陳冠仁律師擬定訴狀、協助處理裁判離婚及撫養權的部分,爭取我方最大利益,最終得以順利取得贍養費、扶養費及孩子的監護權。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
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