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任職近10年,每周至少4天都必須要加班到10點多,也沒時間吃飯或休息,回到家後都接近12點了,但只要跟公司提起加班費的事情,主管及負責人就會用各種理由推託。直到最近,我身體已經負荷不住長期加班,出現了許多病痛,向公司提了離職,也跟公司說要申請工作以來的加班費,但公司仍然置之不理,堅持 不給加班費,我想免費法律諮詢:
洪小姐在聽完林倩芸律師專業的分析後,決定先以律師名義發律師函給公司,追討10年下來公司所積欠的加班費,並委任律師進行後續勞工局的調解,為自己一直以來付出的辛勞爭取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