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吳幾個月前在騎車上班途中承載貨物,貨的大小沒有符合機車附帶物品寬度規定,遇上一樣騎乘機車卻超速的小李,雙方都在違規的情況下發生擦撞,兩人都因為受傷而送醫治療,小李認為因為老無承載的物品導致閃避不及發生擦撞,老吳也不願屈就,表示車禍都是因為小李騎太快才會撞上的…
車禍兩人四肢都擦傷、挫傷小李還有指節粉碎性骨折,卻因為彼此都沒有道歉也不願賠償,就向對方提告刑事車禍過失傷害,而老吳來電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老吳在法律諮詢陳韋誠律師後,認為自己情緒上較難控制,容易與對方有衝突,決定委任陳韋誠律師陪同調解,在陳韋誠律師圓滑的溝通下,雙方終於握手言和,達成和解,彼此也都撤回告訴,最終檢察官將本件依公訴不受理為處分。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
第277條第一項、第281條及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刑法訴訟法第238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依刑法訴訟法第303條規定: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