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享有高達上百個國家的免簽待遇,台灣護照自然也成為黑市不法集團眼中的目標。
台中李小姐患有輕度精神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單純的她未曾出國,自然也不曾辦理過護照。一日透過友人認識某林先生,該林先生向李小姐詢問要不要辦一本護照並提供給他,宣稱是用來做正當的事情,並不會有問題。李小姐不疑有他,便委由他人幫忙辦護照後交付予林先生並收受2000元現金。
事隔多年李小姐經警方通知這才發現,原來林先生將護照交由不明人士變造後,提供他人冒名偷渡,自己也成了護照買賣的幫兇。
台中法律諮詢後,透過陳宏毅律師傾力辯護,成功說服檢察官下達緩起訴處分,給予李小姐悔改的機會,經過這次刑事訴訟案件也讓李小姐日後再也不會任意交付護照給他人了。
依現行護照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依現行護照條例第29條第1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