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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熱心借好友銀行帳號卻成車手,幸聘刑事律師獲得不起訴處分
2022-07-06- 委託人:小明
- 所在地:桃園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乘機猥褻罪、乘機性交罪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蔡承學律師
事實經過:
某日,小明相約女性友人飲酒同樂,醉意朦朧下,小明經友人的同意,兩人一起回家過夜,在酒精的催化下,兩人自然而然地發生了性關係。沒想到隔日友人清醒後態度大轉變,對於先前與小明發生性關係感到後悔,還四處向朋友傾訴自己被小明性侵,小明得知後,立即對友人表達歉意,不料友人不接受道歉,指控小明是趁她泥醉昏睡而沒有意識下,對她行親密行為,並控告小明乘機猥褻、性交罪,小明感到冤屈,心想自己當時並沒有趁人之危,茫然失措地前來法律事務所法律諮詢求助。
律師主張:
- 依刑法第 225 條規定,乘機性交和乘機猥褻罪是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藉由告訴人自己於偵查中的陳述,可得知告訴人事件發生當時,意識正常,並具觀察能力,也得以自覺反抗,意即告訴人非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故不符刑法第225條的構成要件。
- 小明雖然和對方道歉,但綜合當事人之間的對話紀錄,小明只是念在兩人長久的朋友情誼,在當下為了安撫對方情緒順勢而為,並非承認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情形,沒有成立刑法第221條及224條之罪刑可能,綜合以上討論,檢察官應對本案作不起訴處分。
本案諮詢結果:妨害性自主無罪
本案件之當事人小明在醉意朦朧之時,與友人發生親密關係,卻無辜遭控乘機猥褻罪、乘機性交罪。在蔡承學律師的陪同及辯護下,透過與小明溝通、詳細釐清整起事件的案件經過,利用案件事實上種種證據主張小明的行為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無法以乘機猥褻罪、乘機性交罪做定論,最終獲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5條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