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姐是一名醫護人員,去年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名網友,對方是外國人,並委託何小姐協助購買比特幣,何小姐當下不疑有他,便答應協助,也確實跟比特幣的賣家完成交易。這名網友並順勢借此名義請何小姐提供自己的帳戶資料,這樣才能匯款進何小姐的戶頭,誰料,後續真的有一筆款項匯入,但卻是詐騙集團所騙得的不法資金,何小姐一夕之間變成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
何小姐當時與謝憲愷律師法律諮詢後,認為律師對詐欺案件經驗非常豐富,故經過台北法律諮詢決定委任謝律師協助自己在偵查階段做答辯,最後謝律師也不負所託,成功說服檢察官,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也就是無罪的處分,何小姐收到處分後激動不已,特別感謝謝憲愷律師,也從中記取教訓,不再輕易提供帳戶給他人。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