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工作在上海,因為疫情沒有辦法繼續,回台灣後透過臉書找到門檻低的工作,內容老闆說是協助行動支付的領錢、面交任務,我配合指示協助提領、面交共4次,都集中在同一天發生,金額分別是39萬、39萬、60萬、32萬。雖然找這份工作的過程與對話都是我本人接洽進行,但是對方要求提供收款帳戶,而我在台灣沒有開戶,因此我提供的是姊姊名下帳戶,後續也有請姐姐去幫我領錢。沒想到在面交三天後就被銀行通知列為警示戶,警方說在台南有個老伯報案自己受我們詐騙,還說姊姊是詐欺取財幫助犯。
我實在一頭霧水,我想請問幫助詐欺罪初犯會很嚴重嗎?
陳軾霖律師擁有相當豐富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調解經驗,法律諮詢時精闢的分析出後續會遇到的各種狀況。台北法律諮詢後,莊小姐決定全權委任詐欺律師,希望還姊妹倆一個清白!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 339-4 條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