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在交友軟體認識一位女生,對方14歲,因為有共同的話題,我們聊得很融洽,就在我16歲生日的這一天,我們相約出來見面,並到旅館唱歌慶生。喝了點啤酒以後,當下氣氛很好,我們順其自然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我們有拍照留下來當作紀念,在那次之後我們偶爾會約時間出來見面,這幾次也都有發生性關係。
我覺得我們的關係就好像男女朋友,但對於她而言我好像什麼都不是,後來才知道原來她有男朋友了,為此我們大吵了一架,過沒多久我竟收到被告妨害性自主的傳票,明明我們之前都是兩情相願,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不知道該怎麼辦,因此打電話來尋求專業的律師……
經過與黃冠霖律師法律諮詢後,小馬覺得黃律師很親切,也會站在小馬的角度,幫當事人找出最有利的證據,對於小馬所提出的問題,都是有問必答,小馬與家人討論後,決定委任黃律師在偵查階段為他爭取不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
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
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