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錢?什麼是時效抗辯?別讓您的請求權睡著了!
時常有當事人拿出陳年的欠條、本票來諮詢,經諮詢人員告知,才發現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錢可能拿不回來啦!怎麼會這樣?什麼是「時效抗辯」?
時效抗辯,就是因為一定時間的經過,使債務人有了可以對抗債權人的理由,而可以拒絕給付。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並維持社會秩序,如果讓一個長期不行使的權利永久存在,可能會因為法律關係過於複雜,提高交易成本而有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時效抗辯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權」。
消滅時效存在的理由,除了保護債務人,避免債務人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而遭受不利益,更是因為法律上認為「讓權利睡著的人,不值得保護」,因此當您有權利可請求時,應該積極主張,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否則一旦超過了法定時效,您只有眼睜睜地看對方理直氣壯欠債不還,對其無可奈何!
民法將時效期間大致分為一般期間與特別期間:
1. 一般時效期間: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十五年。
2. 特別時效期間:
指民法第125條的一般時效期間外,法律特別規定的時效期間,又通稱「短期時效」。
(1) 5年:(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2) 2年:(民法第127條)
(3) 還有其他分散規定於各種法律的時效,常見的有:
知悉受損害起2年,或發生起10年: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
時效期間是可以因為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如: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等)被中斷的,中斷之前經過的時間都歸於無效,時效應從中斷後再重新起算。 也就是說,假設債權人有一筆時效15年的債權,在借款契約成立5年後突然想起,去和債務人要錢,則要完錢後即使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人的請求權可以再延長15年。
考量到各種權利的特性,法律因而設計有不同的時效規定,一旦時效完成未被中斷,當債權人提出請求時,債務人就可以提出時效消滅作為抗辯,來拒絕給付。所以請留意時效期間,一定別讓自己的請求權睡著了,否則到時怨天尤人,也為時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