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上個月過世,奶奶生四個小孩,分別為兩男兩女,兩個舅舅一直傳LINE表示想要阿姨還有媽媽簽定拋棄繼承的相關文件,奶奶遺產清冊中有筆千萬的土地,之前爺爺還沒過世,舅舅他們還不敢那麼張狂,現在奶奶去世了他們認為家中就他們最大能夠掌控這一切,加上舅舅本身在公家機關工作對於遺產繼承這方面非常了解,我們有口頭上跟他溝通過,希望讓舅舅們了解媽媽還有阿姨這邊並不希望拋棄土地的主張,並且依法規定來繼承土地,我想跟律師諮詢:
王先生法律諮詢陳宏毅律師後,決定委任專業律師撰寫律師函寄發給舅舅們,向他們提出聲明,讓舅舅停止對母親、阿姨做出拋棄繼承的要求。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案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再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