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同性婚姻在台灣合法化,交往10年的阿佑和阿毅興高采烈地步入禮堂也到戶政事所登記結婚,誰料結婚後阿佑開始覺得與阿毅漸行漸遠同床異夢,在某天阿佑意外發現阿毅與一位未成年的妙齡女子小玲對話親密,曾經說過的山盟海誓及我愛你全都向第三者說……
阿佑以為阿毅只是一時暈船,一定還深愛著他,也一定會回頭,所以委屈自己決定隱忍,誰料自己相處10年的伴侶完全沒有想要挽回,甚至搬出家門和小玲同居!阿佑身心煎熬氣憤難耐,決定台北法律諮詢尋求律師協助。
阿佑在台北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覺得林倩芸律師十分專業、而且富含同理心,在委任的過程中常常照顧當事人的感受,雖然知道賠償之金額可能無法達預期之高,但為了給小三一個教訓,還是決定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