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認識一位網友,我們相談甚歡,我們聊著聊著她突然問我有沒有嘗試過毒品,我當時因為已經卸下心防,所以就跟她坦白說自己有在施用,開始了這個話題不久她說自己也是同道中人,我看她對於這些好像很了解,後來她約我去摩鐵見面深聊,我也答應赴約。見面時,她問我有貨沒有,我就主動拿出了0.75g的安非他命及吸食器,沒想到隨後對方亮出了警徽,我才驚覺我被釣魚了。律師請問:
陳先生法律諮詢後,認為許文鐘律師對於毒品案件相當熟識,且諮詢時詳細說明,因此決定委請許律師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爭取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